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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艾滋病患者的宽容有没有底线
2002年11月29日 北京娱乐信报

<重点点击>

对艾滋病患者的宽容有没有底线

近来,贵州一位28岁“艾滋女”结婚的消息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位名叫小琴的女青年因吸毒感染艾滋病毒长达五年,男友小明(二者均为化名)对她不离不弃,始终关心爱护。经过五年的爱情长跑,两人准备在12月1日“世界艾滋病宣传日”到北京举行婚礼。有媒体就此发表评论认为,“对社会边缘群体的宽容,对他们应有权利的保障,是体现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
对任何人和事的宽容,都应当以不违反法律法规为原则界限,这就是宽容的底线。《婚姻法》第七条确实没有特别提及艾滋病患者能不能结婚(事实上也没有明确提及任何疾病),但是如果像患有艾滋病这种传染性极强、无法治愈且会影响下一代的疾病的人都可以结婚,那还有什么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呢?实际上,在国家卫生部《关于印发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意见的通知》中,也有“艾滋病病人应暂缓结婚”的明确规定。目前国内绝大部分省、市、区,对于在婚检时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携带者,体检医生都会出示“暂缓结婚”的医学意见,这也是各级民政部门不允许艾滋病患者结婚的最直接的依据(中新社11月24日)。由此可以认为,允许艾滋病患者结婚,不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婚并不是艾滋病患者的“应有权利”。
对任何人和事的宽容,也不应该只停留在感性层面上,而应该注入更多的理性成分。笔者注意到,由于“艾滋女”结婚这一“空前壮举”,貌似追求个人的自由与权利,貌似考验社会的宽容与关怀,于是有太多的人为之打气叫好、推波助澜。但是稍作理性思考就会发现,“艾滋女”结婚事件对于当事人双方、对于这个社会,都不如我们想象的那样有意义。这位“艾滋女”结婚看上去是个人的私事,我们也姑且不论让健康的丈夫在漫长的婚姻岁月中忍受性的煎熬或感染艾滋的恐惧,算不算真正的爱情和道义,但是他们结婚以后,妻子便有可能将艾滋病病毒原体传染给丈夫,即使利用安全套防止夫妇间感染,也无法做到100%的安全。更让人担忧的是,“艾滋女”小琴表示要生孩子以享受天伦之乐,而谁都知道母婴传染是艾滋病的三种传染途径之一,感染概率达到15%至40%。母亲选择了生孩子,但是对于孩子来讲,却无法选择是否以艾滋病毒携带者的身份出生,对于社会来讲,便有可能增加了一个艾滋病病源。显然,将艾滋病病毒传染给更多的人,这不是艾滋病患者应有的权利,更不是社会宽容艾滋病患者应当付出的代价。对于艾滋病患者结婚和生育的宽容,其实是一种非理性的、无原则的宽容。在目前的医学条件下,对艾滋病患者结婚说“不”,应是一种理性的选择。
晏扬

<有理有据>

艾滋病与艾滋病人

 疾病有很多种,医学上不能“妙手回春”的病也有很多种,但没有一种疾病像艾滋病这样容易引起复杂的社会反应。在一些人看来,艾滋病在生理上属于一种“超级绝症”,又是一种“烈性传染病”,更是一种“道德病”。这几种因素相互激荡,形成对艾滋病巨大的惧恨交织的心理,这种社会心理使艾滋病群体难以被视为通常意义上的病人。
这种社会心理也埋藏在各种关于艾滋病的报道之中。在关爱艾滋病群体的呼吁中,“让艾滋病人得到关爱”,往往是为着“不要让艾滋病人形成与社会对立,产生报复社会的心理”,关爱的出发点,并不在于艾滋病群体的权益,而是一般性的恐惧。“艾滋针”传言,则是假冒的艾滋病人与害怕报复的社会大众合作演出的剧目,这一剧目仍然建立在恐惧的基础上。
问题不在于艾滋病本身是否令人恐惧,而在于恐惧的对象从疾病转移到了“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感染者”身上。任何一种难以有效医治的疾病,都是令人恐惧的,但病人并不可怕,而艾滋病人却被视为可怕的。
这种感受来自于一个假设,即艾滋病感染者是绝望的、疯狂的。如果说关于艾滋病感染者绝望的设想,是来自于无法有效医治;那么关于他们疯狂的设想,又来自于哪里,哪些因素使人们设想艾滋病感染者会采取社会报复性的行动呢?人们一方面因为恐惧而制造了与艾滋病群体的隔离,因为对艾滋病传播途径的并不十分正确的认识而造成了对艾滋病感染者的蔑视,另一方面又对这种隔离和蔑视的后果形成了更大的恐惧。
也有消除恐惧的努力,但这些努力中大量“矫枉过正”的做法,表明人们对艾滋病的认识并不像对一般疾病那样平静中正。在贵州“艾滋女”结婚的许多报道中,都对“艾滋女”及其男友至今仍有吸毒习惯一事闪烁其词,两个“爱情种子”的壮举后面,两个家庭的巨大痛苦基本不被提及。艾滋病人生育孩子的病毒感染率,有的说是30%,有人则说不足1%,如此低的母婴感染率不知是否有科学依据。还有一篇报道,说专家指出“与艾滋病人结婚并不可怕”,好像艾滋病从客观上讲就不是一个值得特别关注的疾病。
需要对艾滋病有一个正常的认识。艾滋病是可怕的,艾滋病的流行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但艾滋病人不是可怕的。我们应当有能力区分对待艾滋病和艾滋病人的态度,正如我们可以区别对待癌症和癌症患者。只有这样才能就事论理,既不为体现对病人的关爱而降低疾病的可怕性,也不为了对艾滋病的过度防范而隔离、歧视和惧怕艾滋病人。
刘洪波《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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